北京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日期:2020-08-29 点击次数: 来源:北京证券业协会
(经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员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北京地区证券基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北京证券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证券监管机关批准,在北京地区依法设立从事证券、基金相关业务的机构,符合协会会员范围的,可以申请加入北京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三条 协会会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监管机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等自律规则,并依《章程》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及各项规则制度;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并缴纳会费;
(三)依法批准设立的在北京地区专门从事证券、基金业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其他证券、公募基金业务相关的法人机构。
(四)各证券公司经批准在北京地区设立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其他与证券基金业务相关的机构。
(六)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会员类别参加协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三)按照会员类别获得协会业务范围内相应的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并执行协会的章程和各项公约倡议、规章制度;
(二)遵守并执行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决议;
(三)自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与声誉;
(四)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七)服从协会的协调与管理;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会籍管理
第七条 会员入会需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进行会员登记备案。
会员证一经颁发,入会申请机构即成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 具备协会会员条件的机构申请加入协会,应按协会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供下列文件:
(一)入会申请表;
(二)会员登记表;
(三)证券监管机关颁发的《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协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请机构应当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申请机构隐瞒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入会。已经成为会员的,视情节轻重根据《章程》和本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入会申请。入会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后报理事会审议。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理事会审议未通过的申请机构,协会秘书处应及时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情况。
第十条 会员单位设代表一名,须为中国公民,原则由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任,代表会员单位在协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会员单位委派的单位代表需事先获得北京证监局认可。会员单位委派单位代表,须向协会提交加盖会员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协会确认后,为其办理备案。
单位代表不能出席会员代表大会时应以书面委托的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委托书须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单位代表不能履行其职责的,会员单位应于一个月内更换代表人选,并向协会提出更换单位代表的申请,同时推荐继任人选。该申请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须加盖会员单位公章。
理事会员单位和监事会员单位更换单位代表的,须经理事会审议。理事会确认后,单位代表继任人选可以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理事、监事职务,协会为其办理变更备案。被更换的单位代表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的,继任单位代表须经理事会或监事会选举通过,方能继任相应职务,协会为其办理变更备案;选举未通过的,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决定是否另行选举以及另行选举候选人的选择范围。理事会员单位和监事会员单位之外的会员单位更换单位代表的,协会确认后,为其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会员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理事任职条件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撤销其理事任职资格。监事会员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监事任职条件的,经监事会审议通过,撤销其监事任职资格。
会员发生前款情形的,其单位代表在协会担任的职务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单位代表不能履行其职责,且会员单位未能按时申请更换的,协会有权要求会员单位更换代表。
理事会员的单位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情形的,由理事会责成该理事会员限期更换单位代表。监事会员的单位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情形的,由监事会责成该监事单位限期更换单位代表。
因本条所规定情形更换单位代表的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的,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承继;会员合并造成承继会员担任的协会理事、监事职务超过一个时,承继会员可申请继任其中一个职务,其余职务的增补事项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决定。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经分立机构协商,原会员资格可由其中一个机构承继,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如分立机构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各分立机构需分别申请加入协会。
原会员担任协会职务的,所担任职务随会员资格承继。
会员资格变更后,应按新入会会员条件提交相关文件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再符合《章程》或相关自律规则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主体资格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含)不缴纳会费的;
(五)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六)其他导致会员资格取消的情形。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告。对于因上述(一)、(四)、(五)、(六)项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机构,协会两年内不受理其入会申请。
第十五条 由于不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会员合并以及会员资格相应终止等原因,导致理事人数少于11人或为偶数的,或者监事人数少于5人的,理事会或监事会须依据《章程》启动空缺职务增补程序。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十七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报协会秘书处,并在会员管理系统进行变更: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会员应向协会报送相关业务和财务信息:
(一)北京证监局要求会员报送的;
(二)协会为开展业务范围内的信息服务工作需要会员提供的;
(三)协会为实施自律管理,开展检查、考评工作需要会员提供的。
第五章 处分与投诉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协会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或根据北京证监局意见和要求给予其他形式的批评和处分。
第二十条 对会员的处分由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处分结果抄报北京证监局。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对协会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于收到处分决定后的十五日内,向协会提出复议申请,超过十五日未提出复议申请,处分决定生效。
第二十二条 协会接到对会员的举报或投诉,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举报会员涉嫌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由协会核实处理;
(二)举报会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告知举报人向有权部门举报;
(三)因纠纷投诉会员的,协会通过纠纷调解机制,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与证券基金业务有关的纠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