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日期:2026-01-27   点击次数:   来源:北京证券业协会

(经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员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北京地区证券基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北京证券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依法批准,在北京地区依法设立从事证券、基金等相关业务的机构,符合协会会员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北京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三条 协会会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申请加入本会主体资格上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北京地区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其他证券、公募基金业务相关的法人机构;

(二)各证券公司经批准在北京地区设立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各基金公司经批准在北京地区设立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及经批准的其他与证券基金业务相关的机构;

每个单位会员选派一名代表,代表本单位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单位会员调整代表,需报理事会备案。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协会活动、会议的权利;

(二)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退出协会决定权;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七)服从协会的协调与管理;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会籍管理

    第七条 会员入会需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会员登记表;

2.监管机关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协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申请机构应当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申请机构隐瞒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入会。已经成为会员的,视情节轻重根据《章程》和本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秘书处负责受理入会申请。入会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后报理事会审议。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理事会审议未通过的申请机构,秘书处应及时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情况。

第九条 会员单位设代表一名,须为中国公民,原则由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任,代表会员单位在协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会员单位委派的单位代表需事先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会员单位委派单位代表,须向协会提交加盖会员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协会确认后,为其办理备案。

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员代表大会时,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人员或其他会员代表作为受托人出席会议,受托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代表只能接受一份委托,委托书须加盖会员单位公章确认方为有效。

会员代表不能履行其职责的,会员单位应于一个月内更换代表人选,并向协会提出更换会员代表的申请,同时推荐继任人选。该申请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须加盖会员单位公章。单位会员调整代表,需报理事会备案。

理事会员单位和监事会员单位更换单位代表的,须经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审议确认后,会员代表继任人选可以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理事、监事职务,协会为其办理变更备案。被更换的会员代表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的,须经理事会或监事会选举通过并获得行业管理部门认可后,方能继任相应职务,协会为其办理变更备案;不符合前述条件的,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决定是否另行选举以及另行选举候选人的选择范围。

第十条 理事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理事任职条件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撤销其理事任职资格。监事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监事任职条件的,经监事会审议通过,撤销其监事任职资格。

会员单位发生前款情形的,其单位代表在协会担任的职务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不能履行其职责,且会员单位未能按时申请更换的,协会有权要求会员单位更换代表。

理事会员的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情形的,由理事会责成该理事会员限期更换单位代表。监事会员的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情形的,由监事会责成该监事单位限期更换单位代表。

因本条所规定情形更换会员代表的程序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的,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承继;会员合并造成承继会员担任的协会理事、监事职务超过一个时,承继会员可申请继任其中一个职务,其余职务的增补事项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决定。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经分立机构协商,原会员资格可由其中一个机构承继,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如分立机构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各分立机构需分别申请加入协会。

原会员担任协会职务的,所担任职务随会员资格承继。

会员资格变更后,应按新入会会员条件提交相关文件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会员被除名;

(三)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两年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

(五)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六)会员被取消经营资格的。

第十四条 由于不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会员合并以及会员资格相应终止等原因,导致理事人数少于23人或为偶数的,或者监事人数少于5人的,理事会或监事会须依据《章程》启动空缺职务增补程序。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十六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会员管理系统进行变更: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会员应向协会报送相关业务和财务信息:

(一)行业管理部门要求会员报送的;

(二)协会为开展业务范围内的信息服务工作需要会员提供的;

(三)协会为实施自律管理,开展检查、考评工作需要会员提供的。

第五章 处分与投诉处理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形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如对协会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于收到处分决定后的30日内,向协会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审议,申诉和审议期间不影响决定效力。

第二十条 协会接到对会员的举报或投诉,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举报会员涉嫌违反自律规则的,由协会核实处理;

(二)举报会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告知举报人向有权部门举报;

(三)因纠纷投诉会员的,协会通过纠纷调解机制,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与证券基金业务有关的纠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证券业协会服务号
北京证券业协会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