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日期:2026-01-27 点击次数: 来源:北京证券业协会
(经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北京证券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标准
会员根据各自的独立会籍和在协会所属类别,每年度按以下标准缴纳会费:
(一)理事长单位、监事长单位年会费5万元;
(二)副理事长单位、副监事长单位年会费3万元;
(三)理事单位、监事单位年会费1万元;
(四)普通会员单位年会费0.6万元。
第三条 会费缴纳时间
(一)会员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会费。
(二)新会员的入会时间以理事会审批时间为准,上半年入会的会员缴纳当年会费,下半年入会的会员免缴当年会费。
第四条 会费用途
(一)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为会员提供服务,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二)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包括常设办公机构的办公经费、固定资产、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人员工资及保险和福利待遇、相关服务人员的劳务报酬等;
(三)其他符合国家和章程规定的支出。
第五条 为会员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
(一)受理投诉调解案件;
(二)组织各类培训,包括面授培训和远程在线培训(不包括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
(三)组织行业机构内外交流;
(四)编制、印刷、发送内部交流资料,发布网站、社交媒体信息等服务;
(五)符合章程规定业务范围的其他服务项目。
以上为基本服务项目,协会明示收费项目的除外。
第六条 会费管理
(一)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二)协会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三)协会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会员因重组、合并、收购,其会员资格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承继的会员单位,应从承继之当年按时缴纳年会费(承继前已经缴纳的不再重复缴纳)。
第八条 会员因撤销、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或其他原因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已缴纳的当年会费不予退还,未缴纳的不再缴纳。
第九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理事会可根据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调整,涉及修改协会会费收缴标准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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