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从业警示案例

廉洁从业警示案例

日期:2020-12-15   点击次数:   来源:北京证券业协会

为落实十九大廉政建设精神,2018年6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第145号令】《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明确廉洁从业的专项要求。2020年3月,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了《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形成针对行业特点、明确细致、可操作性强调的自律规则。《实施细则》共分为五章,其中包括梳理证券经营机构各主要业务条线廉洁从业风险点,明确投资银行、融资融券、资产管理、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等主要业务条线禁止性规定等。协会整理了近年来廉洁从业的警示案例供会员及从业人员查阅,以提高廉洁从业意识,规范执业行为。案例列示如下:

一、投资银行类业务

案例1  兴业证券在江西省国荣医疗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推荐挂牌过程中,存在员工廉洁问题且引发客户纠纷的情况。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兴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督促其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加强投行业务内部控制,严格规范员工执业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员工道德风险,督促员工依法合规执业、恪守廉洁底线。(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45号)

案例2  华安证券在负责湖南奥莎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和持续督导工作中,尽职调查不够充分、内核把关不够严格、持续督导不够尽责;并且公司廉洁从业风险管控机制建设不够完善,对员工执业行为规范性缺乏有效约束。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和第五十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三条以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安徽监管局决定对华安证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来源: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6号)

案例3  2013 年11 月起,边磊在担任现更名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业务部董事期间,负责为中恒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私募债券。2014 年8 月,边磊利用其负责推荐客户认购债券的职务便利,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其姐夫银行账户非法收受中恒通公司卢某某(另案处理)支付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0 万元。

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对边晓磊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协会认为,边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案件办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决定对边磊采取注销执业证书的纪律处分,三年不受理执业证书申请。同时,上述自律惩戒措施记入证监会及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关于对边晓磊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的决定》(〔2018〕2 号)

二、证券经纪业务

案例1  时任方正证券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姚,系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2014 年10 月29 日至2016 年4 月8 日,姚使用本人手机操作“赵某会060××××563”“赵某会E02××××504”账户交易“安科生物”“广州友谊”“国信证券”“华昌化工”“华胜天成”“江特电机”“经纬纺机”“双塔食品”“先锋新材”“园城黄金”“云南锗业”“中国北车”“中国南车”“中国铁建”“中国一重”“中海集运”“中联重科”等17 只股票,累计买入成交413,900 股,成交金额3,924,736.00 元,累计卖出成交835,200 股, 成交金额9,015,764.59 元,获利878,322.35 元。以上事实,有相关账户资料、交易流水、电脑查勘记录、证券从业证书基本信息、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及上述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姚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姚违法所得878,322.35 元,并处以878,322.35 元罚款。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姚磊)》〔2018〕62号)

案例2 王某东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以下行为:一是为客户委托他人买卖股票提供介绍客户、传递证券账号及密码、计算盈亏等便利并收取报酬;二是泄露监管调查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四项、《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浙江监管局决定依法对王某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关于对王卫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案例3 郭某在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任职期间,向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客户提供知识测评答案,承诺新三板新股申购收益,并谋取不当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经纪人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经纪人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郭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郭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51号)

三、自营业务

案例1  ,时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场外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做市业务部(场外市场部下设的二级部门)负责人。陈,时任深圳小乘登陆新三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小乘登陆新三板)总裁。国泰君安场外市场部做市业务在2015 年底前超额完成业绩考核任务,为减少2015 年做市业务浮盈,降低2016 年业绩考核起点,2015 年12 月31 日,王在未向公司领导和部门领导请示并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同意做市交易总监李某凯对国泰君安重仓的30 只股票执行“不低于前一日收盘价20%就可以卖”的交易策略,并将拟低价卖出股票清单告知陈。2015 年12 月31 日,陈控制操作的“袁某文”“小乘登陆新三板”“健坤天下”等三个账户在当天14:10 以后委托买入32 只国泰君安做市股票,与王某掌握的30只重点减仓股票清单的重合度高达28 只,重合率高达93.33%;且28 只股票委托下单买入顺序与重点减仓清单的排序完全一致。国泰君安做市户利用做市商地位,在做市交易过程中采用在收盘前10 分钟以主动低价申报卖出成交的方式打压或锁定股价,在收盘前1-3 分钟内单笔低价申报卖出与袁某文等三个账户的低价申报买入成交锁定收盘价;或者在收盘前10 分钟内先低价申报卖出与袁某文等三个账户的低价申报买入成交,而后通过持续低价申报卖出吸引投资者低价申报买入并成交。上述行为影响了“福昕软件”等14 只股票交易价格,上述股票在当天收盘前股价大幅波动,12 只股票当日跌幅达到10%以上,跌幅介于15%-20%的股票9 只,跌幅介于10%-15%的股票3 只。该12 只股票当天收盘跌幅与新三板做市指数的偏离度均在10%以上,其中,偏离值超过20%的股票有4 只,介于15%-20%的股票有6 只,介于10%-15%的股票有2 只。该14 只股票中有10 只股票以国泰君安做市户的成交价为收盘价。2015 年12 月31 日,王控制国泰君安做市户较前一交易日的日终持股浮亏1,650.2 万元;陈与国泰君安做市户成交14 只股票各1,000 股,并于2016 年1 月4 日、5 日、20 日卖出,合计获利2.48 万元;将陈控制账户和王控制国泰君安做市户盈亏合并计算,本次操纵亏损。王、陈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王处以100 万元罚款;二、对陈处以100 万元罚款。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仕宏、陈杰)》〔2018〕51 号)

案例2  ,深圳市凡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得基金)控股股东,2014年8 月至2016 年2 月任凡得基金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截至调查日一直为凡得基金员工。杨,时任凡得基金投资经理。李,时任凡得基金交易员。2015 年5 月1 日至2016 年5 月31日,杨安排李操作,或亲自操作“刘某东”账户稍早于、同步于或稍晚于(一般同一天内)凡得基金控制的凡得基金组账户交易,以相同方向交易相同股票,刘偶尔也操作自己的账户,跟随凡得基金组账户交易。在此期间,“刘某东”账户与凡得基金控制的凡得基金组账户股票交易的趋同度较高,合计趋同交易金额6.07 亿元,占比67.43%,趋同交易股数占比69.63% , 合计亏损203.7 万元。中国证监会认为,刘、杨、李三人作为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知悉凡得基金组交易的标的股票的未公开信息,共同操作“刘某东”账户,稍早于、同步于或稍晚于凡得基金组账户交易相关股票,其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违法行为。根据刘、杨、李三人在违法行为中的地位作用不同,刘应负主要责任,杨、李应负次要责任。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刘、杨、李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其中对刘处以七十万元罚款;对杨威处以二十万元罚款;对李处以十万元罚款。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晓东、杨威、李儒柏)》〔2018〕4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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