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业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日期:2018-05-31 点击次数: 来源:北京证券业协会
一、修订背景
2017年11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四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行业协会商会:“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
协会高度重视并积极对照《意见》精神,主动将会费标准调整为4档,并明确每一档次会费的收费金额,降低会费标准,切实减轻行业负担。
二、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对会费档次、缴纳时间、免交规则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会费档次由原来的六档调整为四档:理事长单位会费由原“8万元”调整为“5万元”;常务副理事长单位会费档次撤销,并入副理事长单位会费档次,由原“5万元”调整为“3万元”;普通会员单位会费由原“8000元”调整为“6000元”,投资咨询类会员单位会费档次并入普通会员单位会费档次。
2、调整会费缴纳时间,由原“每年4月30日前缴纳”调整为“按协会通知要求的时间缴纳”。
3、调整会费免交规则,由原“10月1日以后获批的会员于下一年度缴纳”调整为“以经营业务许可证发证时间为准,在京新设立的会员单位免交当年会费”。
本办法经北京证券业协会第四届第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向各会员单位予以公示。
北京证券业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北京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会员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二条 全体会员单位根据各自的独立会籍和在协会内所在类别按以下标准缴纳年会费:
(一)理事长单位、监事长单位年会费5万元 ;
(二)副理事长单位、副监事长单位年会费3万元;
(三)理事单位、监事单位年会费1万元(非会员理事免交);
(四)普通会员单位年会费6000元。
第三条 为加强协会建设,特别会员自愿认缴的特别年会费最高上限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会员年会费应按照协会通知要求的时间缴纳。
第五条 以经营业务许可证发证时间为准,在京新设立的会员单位免交当年会费。
第六条 因重组、合并、收购,其会员资格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继承的会员单位,应从继承之年按时缴纳年会费。
第七条 会员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四届第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北京证监局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